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封中空玻璃(以下简称中空玻璃)的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两片无机玻璃经有机密交胶密封的中空玻璃。
2 引用标准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7020 中空玻璃测试方法
GB 9962 夹层玻璃
GB 9963 钢化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3 定义
3.1 中空玻璃
两片或多片平板玻璃其周边用间隔框分开,并用密封胶密封,使玻璃层间形成有干燥气体空间的产品。
3.2 露点
与露点仪测量端表面接触的玻璃内表面上开始结露时的温度。
4 规格
常用中空玻璃形状和最大尺寸见表1。
表 1 mm
原片玻璃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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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层厚度
|
方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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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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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9,12
|
1200×1200
|
1200×1500
|
4
|
1300×1300
|
1300×1500
1300×1800
1300×2000
|
5
|
1500×1500
|
1500×2400
1600×2400
1800×2500
|
6
|
1800×1800
|
1800×2400
2000×2500
2200×2600
|
其他形状和具体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玻璃
可采用平板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压花玻璃等。 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规定的一级品、优等品或符合GB 4871规定的优选品。夹层玻璃应符合GB 9962的规定。钢化玻璃应符合GB9963的规定。其他品种的玻璃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1.2 密封胶
密封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使用双组分密封胶,组分间色差应分明;
b. 有效期在半年以上;
c. 必须满足中空玻璃性能要求。
5.1.3 间隔框
使用铝间隔框时须去污或进行阳极化处理。
5.1.4 干燥剂
干燥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必须满足中空玻璃制造及性能要求。
5.2 尺寸偏差
5.2.1 中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见表2
表2
长度
|
允许偏差
|
〈100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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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
|
±2.5
|
2000~2500
|
±3.0
|
5.2.2 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见表3
表3
玻璃厚度
|
公称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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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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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8
|
±1.0
|
18~25
|
±1.5
|
〉6
|
〉25
|
±2.0
|
注:1)中空玻璃的公称厚度为两片玻璃的公称厚度与间隔框厚度之和。
5.2.3 中空玻璃两对角线允许偏差见表4。
表4
对角线长度
|
偏差
|
〈1000
|
4
|
≥1000~2500
|
6
|
5.2.4 中空玻璃密封胶层宽度: 单道密封胶层宽度为10±2mm,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层宽度为5~7mm,见下图。
5.2.5 其他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3 外观
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粘结剂飞溅现象。
5.4 性能要求
中空玻璃的密封、 露点、 紫外线照射、 气候循环和高温、 高湿性能按GB7020进行检验,必须满足表5规定的要求。
表5
试验项目
|
试验条件
|
性能要求
|
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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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0.5KPa,厚度增长必须≥0.8mm。在该气压下保持2.5h后,厚度增长偏差〈15%为不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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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试样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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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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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露点仪温度降到≤-40℃使露点仪与试样表面接触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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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试样内表面无露或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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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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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照射16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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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内表面上不得有结雾或污染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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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循环及高温、高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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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试验320次循环,高温、高湿试验经224次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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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12块试样,至少11块无结露或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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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方法
6.1 尺寸偏差
中空玻璃长、 宽、对角线和密封胶层宽度尺寸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金属尺测量。测量长、宽尺寸时,应选择邻边上距测量边等距的两点测量。对角线偏差测量两对角线长度差。
中空玻璃厚度偏差用精度为0.02mm的卡尺在产品四周边各取两点测量,以最大偏差表示。
6.2 外观
在适当的光线下,检查者距中空玻璃正面约1m处用肉眼进行检查。
6.3 性能
按GB 7020规定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密封、露点、紫外线照射、气候循环和高温、高湿试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露点。
7.2 分批和抽样
7.2.1 产品的外观、尺寸偏差、露点按表6从交货批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
表6
批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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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
次数
|
抽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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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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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判定数
|
不合格
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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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
|
第一次
第二次
|
2
2
|
4
|
0
1
|
2
2
|
16~25
|
第一次
第二次
|
3
3
|
6
|
0
1
|
2
2
|
26~50
|
第一次
第二次
|
5
5
|
10
|
0
3
|
3
4
|
51~90
|
第一次
第二次
|
8
8
|
16
|
1
4
|
4
5
|
91~150
|
第一次
第二次
|
13
13
|
26
|
2
6
|
5
7
|
151~280
|
第一次
第二次
|
20
20
|
40
|
3
8
|
7
9
|
281~500
|
第一次
第二次
|
32
32
|
64
|
5
12
|
9
13
|
501~1200
|
第一次
第二次
|
50
50
|
100
|
7
18
|
13
19
|
7.2.2 密封、 露点、 紫外线照射、气候循环、高温、高湿试验按GB 7020规定,使用与产品相同的原料和工艺制作的试样。
7.3 判定规则
7.3.1 第一次抽样样品中不合格中空玻璃的数量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
则该批中空玻璃外观、尺寸偏差和露点可以验收。如果不合格中空玻璃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中空玻璃不合格。不合格中空玻璃数量介于合格判定 数与不合格判定数之间,则应进行第二次抽样。二次抽样样品中不合格中空玻璃的总量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中空玻璃外观、尺寸偏差和露点可以验收。如果在二次抽样样品中不合格中空玻璃的总量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中空玻璃不合格。
7.3.2 中空玻璃的性能全部符合表5 规定时,则该批产品性能要求合格,如果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性能要求不合格。
7.3.3 当7.3.1和7.3.2要求全部合格时, 该批产品可以验收,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中空玻璃在间隔框或玻璃右下方应标有以下内容:
a.生产厂的名称或商标;
b.产品编号及出厂期。
包装箱外边应标有产品规格、数量、生产厂名或商标和防雨、易碎等标志。
8.2 包装
中空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包装,每箱中应装同一规格的产品。玻璃外表面之间应衬纸并用其他材料填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
中空玻璃运输时必须垂直放置,长度方向与运动方向一致,并加以固定。运输时需有防雨措施。
8.4 贮存
中空玻璃应放在货架上,其边部必须与支撑平面垂直,货架底部与水平面成6°~10°倾斜角,并须粘有毛毡或橡皮。仓库必须干燥通风。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庆儒。